发布者:彭琪|时间:2023年09月18日|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 年 5 月29日3 时20 分许,熊某驾驶车牌号为鄂 ADxxx 小型汽车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大道XX路附近与张某骑三轮车搭载陶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陶某受伤、责任认定结果:熊某负全部责任,张某、陶某无责任。
受伤诊疗情况: 事故发生后,陶某前往长江航运总医院住院治疗至 2022 年6 月18 日,住院天数 20 天,住院医疗费8218.38 元。2022年6 月27 日,陶某门诊花费 154 元。2022年8月30日,陶某门诊花费 835.50 元。2022年9月3日,陶某门诊花费 747.50 元
鉴定情况: 经陶某委托,武汉M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2 年9月 1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陶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建议伤后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60 日,后续治疗费在 5000 元或据实赔付张某支付鉴定费 2280 元。
损失认定:
1.医疗费: 9955.38 元 ( 8218.38 元 + 154 元 + 835.50 元+747.50 元 );
2.误工费: 29253.21 元 (59319 元/年365 天x180天),陶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误工损失,但陶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与陶某共同经营水产品零售,故本院根据陶某的诉讼请求,参照 2022 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319 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 12223.23 元 ( 49572 元/年365 天x 90天);
4.营养费: 3000 元 (50 元/天x60 天);
5.后续医疗费: 5000 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0 元 ( 50 元/天 x20 天);
7.交通费: 500 元(酌定 );
8.鉴定费: 2280 元。
费用垫付 (已获赔偿 ) 情况: R财保汉口支公司垫付8218.38 元。
车辆权属及投保情况: 鄂 ADxxx 汽车登记所有人为武汉S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R财保汉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其他:陶某提供的《营业执照》,载明: 名称武汉市XX区XX水产品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陶某提供的《收据》,显示,2022 年 1月5日,张某向武汉H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 2022年1月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日的租金 21500 元。陶某提供的交易明细,显示陶某收款码收款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65261.82 元;
2.决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熊某驾驶鄂 ADxxx 汽车与张某车载陶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陶某受伤。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认定,能峰负全部责任,张某、陶某无责任,本院对上述责任划分予以采信。
鄂 ADxxx 汽车在在R财保汉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R财保汉口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对陶某的损失进行核算,损失合计为 63211.82 元。R财保汉口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60931.82 元元。因R财保汉口支公司垫付 8218.38 元,一并处理,故R财保汉口支公司需向陶某支付 52713.44 元。
关于鉴定费,陶某申请鉴定的费用属于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开支,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人保武汉分公司的理赔范围,依据事故责任,熊某需赔偿陶某鉴定费损失 2280 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R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某支付 52713.44 元;
二、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某支付2280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6 元,由被告熊某负担。